新法速递‖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1/02/04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559
本周介绍的是国务院于2020年12月26日发布、2021年2月1日生效的《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督查的内容、对象、方式、程序等事项,对于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促进政府全面依法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 政府督查对象
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政府督查对象包括:(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 政府督查内容
政府督查内容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四)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 政府督查的方式及具体程序
政府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督查工作的具体程序包括督查立项、制定方案、督查实施、作出结论、结果运用、督查整改等。《条例》要求,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在督查之前要严格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范围和时限,提前培训督查人员。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结论,督查结论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要进行反馈,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该督查结论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应当回避。
《条例》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决策部署的落实,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有利于各级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廉政建设;有利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同时为政府督查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您好!请登录
已有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