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发布时间:2022/06/02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263
一、出台背景
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作出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2月24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以总则、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各类噪声的污染防治(如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等)和法律责任等为主要组成部分,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1.《噪声法》第二条对“噪声”和“噪声污染”作出了明确定义,其中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2.《噪声法》第四条提出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以上原则强调通过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在源头上减少噪声,并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强化社会共治,达到良好的噪声污染防治效果。
3.《噪声法》规定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可以制定有关地方标准。
4.《噪声法》规定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排放噪声的主体应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缺席,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
5.《噪声法》针对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如针对工业噪声污染,规定被告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6.《噪声法》对实施各类违反《噪声法》行为的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如对于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相关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出台意义
《噪声法》的出台,可以减少生活中不同环境的噪音污染,达到人民群众对于高质量公共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促进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更加和谐。
(责编:徐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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