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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11/13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499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已于2020年09月11日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准入决定》明确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且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符合要求的,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准入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实施监管,并明确在我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的金融机构,具有规定情形的,应当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出台背景

我国一直没有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监管,存在监管空白。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和监管,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准入决定》立足于我国具体实践,充分吸收国际金融监管经验,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准入决定》的实施,将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纳入监管,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防范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传染,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有益的创新,更好地满足全社会多元化、综合化、便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二、主要内容

1.《准入决定》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准入决定》明确,在我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准入决定》从注册资本,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补充资本能力,以及组织机构和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等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提出明确的准入要求。

2.《准入决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3.《准入决定》明确,已具有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自《准入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4.《准入决定》提出,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准入决定》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

5.未经央行批准不得使用“金融控股”名称

《准入决定》规定,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准入决定》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09/13/content_5543136.htm

(责编:蔡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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