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发布时间:2022/06/23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245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审议通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进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共计7章65条,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加强湿地资源管理和湿地保护规划,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制度措施,健全财政投入等保护支持机制,为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将为“地球之肾”的保护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主要内容
1、建立湿地资源管理制度
提出国家建立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对湿地进行分级管理、湿地保护标准和规划制定等制度,按照重要程度制定湿地名录,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对湿地实施动态监测评估与预警。
- 加强湿地的保护与利用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将人类活动对湿地的不利影响进行预防和控制,禁止各种破坏行为,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湿地永续利用,使湿地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贯通为一体。
- 湿地修复
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详细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修复工作的对象、内容、程序、方式和措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进行科学论证,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编制湿地修复方案,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修复。
- 监督检查
针对监管的薄弱环节,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国家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强化了湿地保护责任落实。
- 法律责任
加大对破坏湿地行为的处罚力度,赋予县级以上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湿地保护执法权,明确了违法主体擅自占用湿地、未按照法律规定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依法保护湿地的决心。
(责编: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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