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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发布时间:2021/03/25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436

一、出台背景

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并于2021年3月3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解释》主要通过明确惩罚性赔偿提起阶段、“故意”的考量因素、“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以及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来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打击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解释》规定了原告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可以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若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2.《解释》明确了认定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侵权人“故意”的考量因素。经原告或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及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3.《解释》明确了认定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侵权人“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主要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等因素。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以及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4.《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主要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若前述计算基数均难以计算,人民法院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原告的主张和证据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责编:钱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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