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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19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520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知产证据规定》),该司法解释于2020年11月18日施行。《知产证据规定》共33条,着力解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与证据有关的突出问题,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际,以诉讼诚信为指引,以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为保障,进一步完善了证据提交、证据妨碍、证据保全和司法鉴定等重要制度,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推动构建激励、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制度。

一、规范证据保全程序,增强指导性和操作性。

《知产证据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或者破坏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致使证据不能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相关行为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为平衡证据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知产证据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证据保全应当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防止申请人滥用证据保全制度,第十八条规定了申请人放弃使用被保全证据,但被保全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查明或者其他当事人主张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证据依法审查认定。

二、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中立性、客观性。

关于司法鉴定,《知产证据规定》主要作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首先,《知产证据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应限于“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而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例如是否构成专利等同侵权,以及在著作权侵权民事案件中认定是否属于实质性相似等,不属于委托鉴定的事项。

其次,司法实践中,如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或者新兴的技术问题,可能需要更为专业的检测仪器、设备。《知产证据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准许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可以将鉴定所涉部分检测事项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例如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科研院所、实验室、高校等,再由鉴定人根据检测结果出具鉴定意见并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专业领域较为特殊,或者属于前沿科技领域,可能出现该领域尚未实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但又需要通过委托鉴定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形。对此,《知产证据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中有关鉴定人选任程序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以更好地解决技术事实查明问题。

三、商业秘密保密措施

《知产证据规定》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保密措施、限制接触相关证据的主体等予以明确。第二十六条规定,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相关诉讼参与人接触该证据前,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者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出于本案诉讼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程序中接触到的秘密信息。当事人申请对接触证据的人员范围作出限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链接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72241.html

(责编:郭珈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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