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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04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448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新修订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全文共二十六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企业登记机关向服务职能、完善企业名称的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细化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企业名称登记由预先核准变更为自主申报和加强对企业名称登记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五个方面。

一、企业登记机关向服务职能

明确企业登记机关管理职责,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第一条,明确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第二条,明确要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第三条,要求企业登记机关要提升登记管理,使得管理更加规范化、便利化,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第十八条,对通过名称申报系统提交的企业名称保留二个月。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需报国务院批准,或经营范围中有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一年。

二、完善企业名称的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

首先,《规定》第四条明确了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第五条明确了企业名称应当适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适用本民族自治地方的通用民族文字;其次,《规定》第六条明确了企业名称的基本要素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最后,《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分别明确了基本要素的构成规范。

三、细化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

一方面,《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企业名称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等。另一方面,《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企业名称不可随便使用“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

四、企业名称登记由预先核准变更为自主申报

《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规定的名称。申请人应当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加强对企业名称登记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首先,《规定》第二十条明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不予登记或者纠正。其次,《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处理利用企业名称进行不正当津政的行为;再次,《规定》第二十四条加强了对登记机关负责人员的管理。若登记机关对不合规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或对合规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最后,规定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方式。《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企业认为企业其他企业名称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采取起诉或者请求企业登记机关处理的方式。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有权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责编: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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