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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个人信息保护法》

发布时间:2021/11/05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298

修订背景

2021年8月20日,经过三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在信息化大数据网络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随时存在被泄露,不正当使用的危险,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不被非法探知、非法使用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为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运而生。整部法律共8章74条,该法进一步细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体制机制。

禁止“大数据杀熟”

信息网络发达的同时随之而来的隐患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大数据分析消费者的喜好,个人特征以方便自身营销,有一些企业随时监控消费者的经济情况、消费习惯、对价格偏好等信息,对消费者在交易价格等方面实行歧视性的差别待遇,误导欺诈消费者,也就是常见的“大数据杀熟”。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严格保护个人敏感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同时应当事前进行影响评估,并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并严格将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确定为敏感信息予以保护,要求处理未成年人信息必须获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并完善与未成年保护法衔接。

、规范国家机关处理活动

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打击惩戒犯罪,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等职责,国家机关需要处理大量个人信息,尤其在新冠疫情影响下,在对确诊病例与其密切接触者的流调过程中难免涉及到个人信息的调查,但在流调公布轨迹时,部分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处理流程不规范导致确诊病例的个人信息暴露,遭遇网络暴力等行为,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活动作出专门规定,特别强调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并且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须的范围和限度。

 

(责编:曾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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