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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0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1687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3月15日发布,2021年5月1日生效。

《办法》共5章56条,包括总则、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对于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对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确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

二、明确本法的适用范围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确定了电子商务的定义,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但随着网络交易新业态的发展,“直播带货、社交电商”等新电商模式不断涌现,对此,《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也特别明确了“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针对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第七条,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同时《办法》第二十条也对其运营进行了要求,新电商模式中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此外,要求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其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四、针对“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具体界定

网络交易经营者原则上应持证照经营,但《电子商务法》第十条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但对于何为“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一直未能明确。《办法》第八条,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

五、针对压实平台责任问题

《办法》第二节的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平台应当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平台要对平台内的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平台不得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通过各种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多平台经营、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在收集、使用个人敏感信息前,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办法》第十七条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办法》第十八条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七、对电商经营者实施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列举式规定

《办法》第十四条还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责编: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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