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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9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876

2021年1月28日,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反映出政府对于反垄断工作更加重视,提高了反垄断工作的地位,加强了政府对于市场监管的力度,显示出规范经济活动的决心,有利于推动构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主要内容有:

一、宏观调控,补助对象明确具体

根据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称省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的补助经费。

二、原则和规则相结合,多因素综合决定补助经费使用方向

第三条规定,补助经费的分配和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突出重点、规范使用、讲求绩效。详细的分配规则在第六条中,其规定以业务因素为基础,以绩效因素为调节系数,实行因素法分配。

业务因素主要包括当年授权开展的案件线索核查数量、垄断协议案件调查数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调查数量、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调查数量等。并且分配较为灵活,给予了行政机关适当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反垄断执法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行政机关可适当调整业务因素包含内容及相关内容所占比重。

绩效因素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省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上年度所承担反垄断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划分等次,并根据等次设置相应的调节系数,对业务因素进行调节,行政机关同样有适当的自由裁量权。

三、专款专用,严格禁止挪作他用

第五条采用肯定式列举和否定式列举相结合的方法对补助经费的用途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又为以后应对其他情况留下了空间。法条规定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开展的反垄断执法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委托业务费、差旅费、培训费、交通费、劳务费以及必要的执法装备购置等。相关支出按规定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的,应当列入年度计划后执行。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公务接待费,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附:《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链接:

http://xzzf.mof.gov.cn/zcfbyjd/202101/t20210128_36507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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