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17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1062
2020年10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公布了定稿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将于202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一、整体评述
一方面,《暂行规定》梳理和整合了与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工作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新《暂行规定》绝大部分条文和此前与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条文内容重合。具体包括:《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等。另一方面,《暂行规定》通过总则、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营者集中审查、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和实施、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调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章节,按照经营者集中申报完整流程的顺序,将分散在前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予以梳理和整合。
二、内容要点
(一)委托地方执法机构审查执法
此前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承担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此次《暂行规定》在征求意见阶段,曾提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提供协助,或者协助调查本地区内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正式公布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更进一步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
(二)营业额计算表述简化
此前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列举五类经营者的表述方式,尽管比较拗口,逻辑关系比较复杂,但是对应五类经营者的关联企业还相对比较确定。此次《暂行规定》第二章“经营者集中申报”第八条规定了需计算营业额的关联企业采用了“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标准。这一标准在表述上,相较于列举五种类型经营者的方式而言,的确更为简洁,但是“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这一概念似乎更加具有不确定性。
(三)集中对竞争影响评估要素变化
与前述营业额计算条款的表述相类似,《暂行规定》第三章“经营者集中审查”关于评估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影响的规定中,简化了评估竞争影响(第二十五条)、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市场控制力(第二十六条)、集中对市场进入的影响(第二十七条)等条文的表述,仅列举可考虑的要素,没有具体说明如何运用这些要素进行评估的步骤和方法。与此同时,《暂行规定》还在第二十八条规定中新增了对消费者影响的评估要素,但同样也仅列举了要素,并未阐述具体运用所列举要素进行评估的步骤和方法。
(四)附加限制性条件的选择和实施
《暂行规定》在附加限制性条件方面,基本延续了此前《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对如何针对不同类型经营者集中选择适用不同类型的限制性条件着墨较少。同时在第四章“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和实施”中,对于资产剥离等结构性条件如何监督和实施规定较大,对于行为性条件的规定较少。涉及行为性条件的内容和修改是将此前规范性文件中的“剥离义务人”变更为“义务人”,在此情况下该等规定可以适用于被附加行为性条件的义务人。
(五)违法实施集中的不同类型
《暂行规定》第五章“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在针对违法实施集中所进行的调查和处理方面,许多内容延续了此前《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内容。然而,该章节标题“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范围较此前文件标题“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显然进行了扩充,这说明执法机构所关注的违法案件,不仅仅包括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还包括各种申报过程中、在取得不予进一步审查或不予禁止决定之前提前实施集中的各类抢跑行为。
《暂行规定》链接: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2010/t20201027_322664.html
(责编:宋战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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