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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20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373

为正确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规定》的制定背景

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一系列新兴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人体相关的越来越多的信息被加以应用,比如早期的指纹,而现在,还有一项我们每个人都独一无二的信息正在多个生活场景中被加以利用,那就是我们的人脸信息。

当解锁手机的方式从密码解锁到指纹解锁再到如今的人脸识别解锁,可以看出技术在不断发展,人脸识别技术既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也将在社会的多个领域、多个方面发挥出作用。比如火车站为了确认进站者是身份证本人而进行人脸识别;比如支付宝、微信、各家银行的专属app等带有支付功能的手机应用为了保障账号所有者的权益不被侵害而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而当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我们整个生活节奏的时候,人脸识别技术在疫情防控方面同样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可见,当有需要的时候,人脸识别技术将为便利生活、国家和城市管理、个人权益的保护等产生积极的价值和作用。

但正如十年前我们说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人脸识别技术除了产生正面影响之外,一旦被某些不法商家、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也会给个人隐私、社会安全与稳定带来严重威胁。如某些线上平台或应用软件强制索取用户人脸信息,否则将不被允许使用该平台或软件;又如某些线下商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人脸识别技术,从而对消费者展开行为分析,有针对性地展开自己的营销策略;再如某些小区物业为了给自己省事,未经小区居民同意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唯一方式,要求居民将人脸信息与个人身份绑定,不论是否小区居民,只要未经识别将不准进入小区。以上一系列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不合理应用,不仅造成了对该技术的滥用,更会严重损害人们的隐私权、财产权等人格权益。

若任由人脸识别技术野蛮生长下去,不排除该技术将是除新冠病毒之外另一种让人们觉得不戴口罩出门便没有安全感的存在。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格利益,促进人脸识别技术良性发展,保证人脸识别技术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的《规定》正当其时。

 

  • 《规定》的主要内容
  • 规定了适用范围

根据第一条的内容,《规定》主要适用于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及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这两类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案件。同时,《规定》第一条还对“人脸信息的处理”及“人脸信息”的内涵作出了解释。

  • 规定了侵权责任

《规定》第二条至第十条对不正当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二条采用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考量因素以及对信息处理者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予以支持的内容;第六条规定了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时如何进行举证责任分配;第八条到第十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法院通过做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对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制止等规定。

  • 规定了合同责任

《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合同中与处理人脸信息有关的格式条款及违约责任的情形。其中第十一条能够排除在某些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对等情况下的格式条款的适用;第十二条明确了请求删除违约信息是权利人的正当权利,也是信息处理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即使合同中未对此作出约定,权利人依然可以当然地提出请求。

此外,《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法院对此类案件合并审理、保护死者人脸信息、受理民事公益诉讼以及《规定》施行时间的内容。

 

这部司法解释既贯彻了党中央提出的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方针政策,也为每个人勇敢维护自身人格权益注入了一针强心剂。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进一步应用,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应该更加重视个人人脸信息的保护,避免被不法分子不正当利用,而当此类违法行为出现的时候,更要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打击违法行为,维护个人权益与社会稳定。

 

(责编:徐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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