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08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340
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定稿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于202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一、起草背景
“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是中央《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相关工作要求也被列入《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为完成上述任务,经深入调研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向中央提交了相关改革方案稿。2021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并于6月由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
二、内容要点
(一)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
根据《改革方案》和《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3.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4.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二)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
《实施办法》第四条至第十条在三大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特殊类型案件”的识别标准和“自下而上流转”的操作流程:
一是明确“特殊类型案件”的标准。将“特殊类型案件”划分为五种情形。其中,第一、二种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交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以下简称“基层→中级”),第三、四、五种既属于“基层→中级”范围,也属于中级人民法院交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以下简称“中级→高级”)。“中级→高级”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后,第二审法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设置更为严格的提级管辖条件。前述五种情形分别是:1. 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2. 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3. 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4. 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案件。5. 由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案件。
二是健全案件提级管辖的流转程序。
三是完善案件提级管辖的处理方式。
(三)改革再审程序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根据《审级改革方案》和《授权决定》,调整了民事、行政诉讼法关于再审申请原则上“上提一级”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标准和程序。
(四)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数量、类型将发生较大变化,对特殊类型案件的审核识别、审判组织的组成人员、新设程序的监督管理、法律分歧的协调解决都有新的更高要求,《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审判权力的运行机制。
《实施办法》链接: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24681.html
(责编: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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