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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发布时间:2021/08/27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364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规则》修订过程中,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行政检察工作的新需求,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权利,努力解决“诉讼程序空转”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同时为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将精准监督、“穿透式”监督、智慧借助、双赢多赢共赢等理念要求贯穿于总则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受理、办理、争议化解等各环节。

二、《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一)《规则》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明确申请监督期限的起算点,由原来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修改为“送达之日”,解决了作出日期与送达日期存在时间差,行政诉讼监督期限起算点设置不合理的问题。

(二)《规则》严格办案期限。原则上,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有需要调查核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特殊情况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同时,对中止审查的,在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严防无故拖延办案时限。

(三)《规则》新增对于“被诉行政行为及相关行政行为可能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人合法权益未得到依法实现的”情形,可以调查核实;对于拒绝或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必要时可以通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

(四)《规则》增加规定上级检察院认为再审检察建议错误或不当的,指令下级撤回或变更的程序,加强了上级检察机关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

(五)《规则》明确跟进监督程序,完善对抗诉的跟进监督机制,包括督促、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再次提出抗诉等方式,避免“一抗了之”,落实监督责任。

(六)《规则》规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方式等,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一案三查”的办理思路,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政和。

(七)《规则》增加检察机关针对行政诉讼监督中的普遍性问题或者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专项监督工作,和针对多起案件中的同类问题开展类案监督的规定,这是检察机关发挥“一手托两家”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体现。

(八)《规则》明确,在通过阅卷以及调查核实难以认定有关事实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可听取审判、执行人员意见,全面了解案件审判、执行的相关事实和理由。规定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法院落实检察建议,建立完善法院的异议及处理程序,形成与法院的良性互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与法院行政审判是同属行政诉讼法框架下的司法制度,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符合中央司法政策,解决了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责编: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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