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9/16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367
一、修订背景
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体现改革成果,完善市场监管法规制度,整合现行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对疑难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为企业百姓等市场主体步入市场提供便利。《条例》共6章55条。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登记机关和工作要求
《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登记机关应兼顾公平与效率、规范统一、公开透明等原则,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流程,推行一次办结、当场办结、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实现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办理等制度,减少市场主体为办理登记而多次往返的情况,同时市场主体应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合法性,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不同主体所需办理登记材料进行公示,登记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对于材料形式齐全的应当场登记,对于符合注销条件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二)规定登记、备案事项和具体要求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等,不同组织形态的市场主体还应当分别登记其他相关事项。市场主体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认缴出资数额等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三)加强监督管理
《条例》第四章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此外,增强行政处罚的针对性,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
(责编:曾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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