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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发布时间:2021/09/10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362

一、修订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把控生产过程,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同时,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又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该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此次修订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此次修订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原则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整套完善的责任体系。主要包括:

1.明确了部门安全监管职职责

此次修订明确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

原则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止部门之间因为相互推诿而形成的安全监管盲区。

3.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

此次修订明确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

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1.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2.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3.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1.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2.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此次修订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主要体现在: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此次修订提高了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加大了惩处的力度。比如,事故罚款由之前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万的处罚。同时,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

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

1.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安师。

2.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仍处于爬坡期、过坎期,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对于有效开展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与法治保障。

                                         (责编:孙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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