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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发布时间:2022/06/17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288

一、修订背景

2000年10月3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年11月7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令发布《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随着社会发展与经济水平不断提升,需要制定更科学、更准确的标价方式和价格欺诈认定规则,鉴于此种情况,结合2021年《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的新要求,2022年6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修改内容

《规定》共有2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明码标价规则、价格比较和价格欺诈行为认定规则、法律责任等4个部分。总则中对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的基本概念,对经营者的标价行为提出原则性要求,对交易场所所提供者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规定》明确了明码标价的主体内容和形式,并授权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特殊情形;在价格比较和价格欺诈行为认定规则方面,《规定》主要明确了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比较、折价、减价、赠送时的规则要求,明确列举予以禁止的价格欺诈行为,列举七种典型欺诈行为与三种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三、修改意义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与相关法律修订,原本两部规章已难以适应价格监管执法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更科学、更准确的标价方式和价格欺诈认定规则。如原《明码标价规定》中的标价内容“六要素”已脱离实际,“标价签监制”等要求也较为僵化,甚至成为变相行政审批。同时,经济社会发展对价格监管执法提出许多新要求,特别是在数字经济领域中,经营者的标价方式、价格欺诈行为都与线下经济有很大不同,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呈现出许多新特点。随着互联网发展,新兴网红产品的价格也逐渐升高,在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商家往往不会明确告知价钱,在《规定》出台后,消费者若遇到不明码标价的商家,可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责编:曾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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