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专业律师事务所
注册
022-2746 5739

邮箱:zhaoyuanlaw@163.com

法律文库 library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库 > 新法速递 > 新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新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发布时间:2020/06/12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484

本周介绍的是6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卫健法》”),该法于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由国家主席签署第38号令发布。《卫健法》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为医疗卫生工作,尤其基本医疗卫生工作的主要制度和要求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法律定位

《卫健法》的主要内容涉及基本卫生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和健康促进三块内容,包含了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和内容的总体框架和纲领性内容。因此,《卫健法》从法律角度定位应当是医疗卫生领域的基本法,其统领了我国的医疗卫生工作,是我国医疗卫生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法律文件。

二、主要内容

《卫健法》共分为十章一百一十条,分别为:总则、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三、亮点之处

1.明确了公民享有健康权及国家保障公民健康权的义务。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2.向基层倾斜。在“保基本、强基层”的理念之下,《卫健法》对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应当以基层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国家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的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及分级诊疗,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真正缓解看病难的问题。

3.公立医疗机构的定性。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4.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

5.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内容、安宁疗护。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是为公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在立法层面首次提出了安宁疗护的概念,为后续制定生命预嘱、终末期患者放弃治疗、临终关怀的法律提供依据。

6.医保机构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关系及工作协作。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协商谈判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意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19-12/29/content_5464861.htm

(责编:宋战镖)

您好!请登录

点击取消回复

已有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