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18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316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保护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经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1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12月29日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以及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均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应收账款”的具体范围,包括销售、出租、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以及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同时,《办法》明确,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权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不纳入统一登记范围。
(二)优化了登记和查询操作流程
《办法》进一步增加了当事人登记的提示性条款,如《办法》第九条规定,登记内容包括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担保财产的描述、登记期限,担保权人为法人时应填写法定注册名称、住所等信息,担保权人为自然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担保权人可以与担保担保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担保范围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等,从而促进当事人规范登记操作,提高登记公示效率。
(三)明确了登记机构职责
《办法》第四条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三、出台意义
《办法》将《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中常用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以及《决定》排除项之外的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都纳入了统一登记系统的登记范围。同时,《办法》增加了提示性条款,能够更好地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活动。此外,《办法》规定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由当事人自主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能够有效缩短办理登记的时间,让担保权人在担保设立后能够及时办理登记,有效提升了担保公示效率。
(责编:韩之桐)
(附:《办法》链接: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443553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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