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发布时间:2021/10/29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327
一、修订背景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宣布通过,该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一)设立家庭教育规范,明确家庭责任
该法要求家庭教育应当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要通过各方面教育结合的方式对少年进行教育和保护,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仅要对子女进行养育,陪伴和尊重,同时也要加强个人的素质能力管理。
(二)强化政府部门指导,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其他有关事业单位进行协同工作。
(三)各类单位机构组织以及社会志愿机构积极协同与配合家庭教育
县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家庭教育指导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条、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也应该在其中发挥协调工作要求。
同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也应当发挥引导责任,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进行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服务。
(四)有效履行法律责任规定,保证家庭教育中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惩处
各大有关责任机构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而对于政府机构人员违规违责的,给予当事人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责编:侯维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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