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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26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329

修订背景

2020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改革方案》。为深入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印发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明确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主体

《管理办法》明确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主体,重点关注环境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企业,要求重点排污单位,事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主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

对于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披露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八类信息;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披露八类信息的基础上,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等信息;要求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在披露八类信息的基础上,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信息。对于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市场关注度高、时效性强的信息,要求企业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形式及时披露。

、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建设、信息共享和报送、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违规情形及相应罚则,同时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内容。

《管理办法》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等要求,规定企业披露水、大气等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治理和排放及碳排放信息,聚焦对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行为,帮助市场更好地选择环境治理表现优秀的合作对象,提升市场公平性,推动企业绿色转型发展。

 

(责编:曾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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