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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发布时间:2021/05/07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429

一、出台背景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于2021年1月26日公布《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

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四十条,对防范工作机制和预防监测、行政处置、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1.《条例》明确规定了“非法集资”,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2.《条例》规定防范工作机制主要包括:监测预警、严格准入、广告信息管理、宣传教育及举报。

3.《条例》规定处置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和处置并清退资金。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4.《条例》规定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对于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不配合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违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责编:钱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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