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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13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257

一、出台背景

2022年5月10日,为依法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加大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经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及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22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二、主要内容

1.《规定》明确了有权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为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同时明确,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规定》指出,在有关部门怠于行使职权提起公益诉讼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告知相关部门起诉。若相关部门仍不起诉,则人民检察院可就海洋与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向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3.《规定》第五条明确,若有关部门怠于行使职权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有关部门仍不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可向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三、出台意义

《规定》的颁布,有利于完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该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对规范该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意义。

 

 

(责编:韩之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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