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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27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267

一、出台背景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共33条,主要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证据、起诉与受理、审理和判决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受案范围

1、第一条对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解释。

2、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对赔偿请求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形作出了列举。

3、第五条从反面规定了不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情形。

(二)诉讼当事人

1、第六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各方当事人地位如何确定作出了规定。

2、第七条对受害的公民死亡,有权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终止等特殊情形下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作出了规定。

3、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侵权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造成赔偿请求人损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等特殊情形下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作出了规定。

(三)证据

1、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对行政赔偿诉讼中原、被告分别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2、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四)起诉与受理

1、第十三条对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及行政诉讼已被确认为违法两种情形下,法院如何对赔偿请求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进行处理作出了规定。

2、第十四条对法院如何处理原告在不同审理阶段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作出了规定。

3、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赔偿请求人在不同情形下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作出了规定。

4、第十八条对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5、第十九条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对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应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6、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行政许可、登记等特殊情形下的行政案件时,可以根据有关当事人的申请一并审理民事争议。

(五)审理和判决

1、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

2、第二十六条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了列举。

3、第二十七条对赔偿请求人遭受的损失如何计算及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情形下的最低赔偿数额作出了规定。

4、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的范围进行了列举。

5、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人民法院在不同情形下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作出了规定。

6、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附有九个参考案例,为人民法院审理类似行政赔偿案件进行指引。

 

(责编:徐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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