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6/18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1104
为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5月14日发布本意见,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本意见全文共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分流
《意见》第五条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调解的案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和解的案件,或者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开展诉前调解应在调解平台上进行,并编立相应案号。建立非诉讼调解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通过将自动履行情况纳入诚信评价体系等,引导当事人自动、即时履行调解协议,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促进争议诉前调解可以带来以下五大好处:第一、保持了我国调解的灵活、便捷传统,调解法官可深入基层及时化解矛盾,减少和预防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矛盾激化的现象;第二、在调解过程中及时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使调解不成,也为审判庭奠定了基础,确保案件的质量;第三、为裁判法官公正、文明、高效裁判创造了条件,裁判法官一般不再进行庭外调查事实核实证据,开庭前可不与当事人、代理人见面,有利于提高当庭宣判率,充分体现法官的中立性;第四、调解与裁判之间既要相互密切配合,又要相互监督制约,从内部运行机制上确保司法公正;第五、减少和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以及与法官法院的对立情绪。
二、健全简易程序适用规则
《意见》第九条规定采取两种方式简化行政诉讼庭审程序,第一、已经通过开庭前准备阶段或者其他方式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可以不再重复;第二、庭审直接围绕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可以合并进行。上诉庭审程序虽然可以简化,但是《意见》中还规定应当保障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三、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
《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进行审查。需要询问当事人的,可以通过诉讼平台、电话、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账号等简便方式进行。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明显不成立的,或者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包含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由来、申请人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主文等必要内容。
除此之外,意见还明确,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得再转为简易程序审理。不同当事人对同一个或者同一类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诉讼的,可以集中立案,由同一审判团队实行集中排期,开庭,审理,宣判。
(责编:段毅)
您好!请登录
已有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