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发布时间:2022/07/28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347
一、修订背景
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5月31日公布证监会令第199号《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生效。
二、主要内容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总则、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和其他职责等内容为主要组成部分,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规定》第五条对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进行了列举,监管职责包括:(一)对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二)防范和处置辖区有关市场风险;(三)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四)依法依规整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五)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规定》第九条对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监管的对象进行了列举,监管对象包括:。(一)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募基金托管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银行等机构;(四)公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服务机构;(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相关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六)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七)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八)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九)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十)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规定》第十条规定了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检查事项,包括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治理情况、内部控制、经营规范、执业活动等。
《规定》要求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市场风险防范的需要,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开展市场信息的搜集与分析工作,加强对市场的动态监测监控,如按照规定对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的风险指标实施监管,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关行业协会等机构发出的相关预警信息所涉事宜进行核查等。
《规定》明确了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调查的案件范围,即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案件,规定派出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冻结、查封、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证券买卖等强制措施,并明确当派出机构对有关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该派出机构负责行政处罚的执行工作。
《规定》要求派出机构督促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且应当宣传和推动辖区市场主体完善基础设施和各项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畅通与投资者沟通渠道,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便利中小投资者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
《规定》还规定了证监会派出机构具有的其他职责,包括开展辖区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创新业务研究、做好辖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工作、处理辖区内信访和举报事项、依法公开有关监管信息等。
三、修订意义
《规定》的修订有利于更好适应新时代资本市场监管新形势、新任务,有助于整合监管资源、推进监管转型、提高监管效能。
(责编:徐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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