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8/28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522
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20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8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规定》全文共42条,细化了新《证券法》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制度运行的具体流程,增加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一、细化和完善制度供给,规范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规定》第一条将诉讼代表人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提起的诉讼,一般由索赔投资者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包括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由五十名以上的投资者特别授权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按要求提交退出声明,可退出该代表人诉讼,即所谓的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此外,《规定》同时对就三种代表人诉讼程序的启动条件、代表人的条件与职责、审理与判决、执行与分配等做出了细致的安排,为诉讼程序的顺畅运行提供了制度依据。
二、建立“投资者放权、由法院监督”的代表权运行机制
如何妥当处理代表人与被代表人的关系问题,以及规制代表人的行为以防止损害被代表人的利益,《规定》有了细致、恰当的制度应对。包括:规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设定撤销程序,代表人取得特别授权的制度安排等。
在代表人的资质方面,要求代表人须具有与被代表人一致的诉求,这一规定符合代表人须有当事人诉讼利益的要求。正因为代表人同样具有诉求,就能够更好为被代表人的利益实施诉讼行为,以追求其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监督代表人的方面,《规定》对代表人重大诉讼事项设置了法院审查程序,以保障和维护被代表人的利益。对代表人放弃上诉和实施上诉的情形下,如何处置代表人与被代表人的关系也作了恰当的程序安排。对于被告在上诉期间内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在未上诉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生效,二审裁判的效力不及于未上诉的原告。
三、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
《规定》第十条规定,权利登记公告前已就同一证券违法事实提起诉讼且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申请撤诉并加入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已经收取的诉讼费予以退还。第二十五条规定,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三十九条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第四十条规定,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为了切实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更好地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专业优势,《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派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机构为代表人,或者在被代理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四、加强多元解纷机制的运用
《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功能,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同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立案难”等人民群众不满意的个别现象,第三条第二款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规定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调解。
五、依托信息化技术、提高诉讼效率
由于证券纠纷涉及的投资者人数众多,分布区域广,投资者维权存在诸多不便,给人民法院工作增加了巨大的负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规定》第四条明确人民法院审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第八条明确权利登记可以依托电子信息平台进行。
六、代表人诉讼的裁判扩张效力
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展是代表人诉讼能够有效应对集体性纠纷的机制构成。《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符合权利人范围,但未参加登记的投资者提起诉讼,且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的,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诉讼请求后,裁定适用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适用已经生效裁判的裁定中应当明确被告赔偿的金额,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前诉的生效判决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出的相同诉讼同样具有约束力,后诉法院必须作出与前诉法院实质一致的判决。前诉调解结案的,对后诉具有指导意义,符合调解协议或调解书无既判力的原理。
链接: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45501.html
责编: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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