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20/10/16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492
2019年8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细化了预算法有关规定,将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实践成果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公共财政资金节用裕民。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重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不作为一级预算”。
根据预算法规定,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设立五级预算,即: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因此,从法理上来说,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本就不算一级政府,故而不能设一级预算。《条例》第二条重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2.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条例》进一步界定了专项转移支付的定义,同时还细化了预算法关于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内容。《条例》第十条规定: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按下列情形分类处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可继续执行;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应调整;设立依据失效或废止的,应取消。
3.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4.规范财政专户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开设、变更财政专户应当经财政部核准,撤销财政专户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户的核准、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财政专户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应当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并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
5.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若突破一般债务限额或者专项债务限额举借债务,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总之,《条例》旨在增强预算法的可实施性,并从制度层面保障实施过程少出现甚至不出现偏差,同时也为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和改进预算实践提供了参照,可以预见在《条例》的大框架下,未来我国财政预算改革将不断趋向于精细化管理,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完整性也将持续强化,预算执行的效益也更能得到保障。
附:《条例》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8/20/content_5536179.htm
(责编:郭珈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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