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4/23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627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粮食是关系到民生根本的重中之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安全,确保粮食收购、储存等环节平稳有序进行,近年来现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在实施过程中常有阻碍与新问题出现,为更好地保障粮食流通安全,故本次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二、主要内容
一是严格规范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条例》规定,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严禁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严禁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严禁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二是优化监管措施,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品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三是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响应国家“光盘行动”号召,鼓励支持开放先进粮食运输储存技术,减少粮食存储运输过程中的损耗,规定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
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条例》进一步提高粮食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加强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对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明确监督管理职责。《条例》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编:曾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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