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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英诉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强拆案

发布时间:2020/10/22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1242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号:(2020)最高法行申7570号

【基本案情】

徐海英系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前徐村村民,通过法定继承获得涉案房屋的部分所有权,2018年6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A[2018]-0053《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2018年6月15日柯城区政府下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姜家山乡姜家山村等8个村实施城中村搬迁改造的请示》(柯政发〔2018〕105号)文件,同意姜家山乡姜家山村等8个村实施城中村搬迁改造,要求姜家山乡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城中村搬迁改造工作。涉案房屋位于搬迁范围内。2018年9月27日,姜家山乡政府与徐进户徐金水、徐明良户徐明良分别签订《高铁新城城中村搬迁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徐进户、徐明良户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其中徐进户安置人口为徐金水、徐进、刘利(徐进妻)、徐海英等,同日,徐金水签署《承诺书》《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交接表》,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移交给征迁工作人员。2018年11月28日,姜家山乡政府组织人员拆除了上述房屋。2018年12月8日,徐金水填写了安置房联系单,选择了安置房。2019年1月4日,徐金水领取了征收补偿款。徐海英不服,起诉请求确认柯城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徐海英的起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徐海英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徐海英起诉请求确认柯城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确定强制拆除行为的被告一般应当依据作出强拆决定、具体实施拆除行为等客观事实,结合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等要件,予以综合判断。本案中根据《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姜家山乡姜家山村等8个村实施城中村搬迁改造的批复》、《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人民政府关于对前徐村实施城中村整体征收的公告》、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等文件以及姜家山乡政府的自认,结合涉案房屋拆除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认定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由姜家山乡政府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姜家山乡政府为涉案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主体,作出拆除行为的不是柯城区政府。根据“谁行为,谁负责,谁为被告”的原则,对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应以姜家山乡政府为被告。

【裁判要点】

征收行为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程序,各个行政机关在征收程序中职责分工不同,在已经查明涉案强拆行为是由姜家山乡政府实施时,不能仅依据某行政机关是征收人或是项目负责人就直接推定该机关实施了后续的拆除行为。柯城区政府发布的[2018]105号《衢州市柯城区政府关于同意对姜家山乡姜家山村等8个村实施城中村搬迁改造的批复》仅是决定对姜家山乡姜家山村等8个村实施搬迁改造,在该批复中并没有包含组织拆除的时间、对象、拆迁工作人员等内容,该批复不能视为强拆行为的委托。

(责编:蔡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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