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元分享‖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美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发布时间:2021/11/05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382
审理法院:江苏省
案号:(2018)苏**民终3751号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6日,美佳公司(发包人)与建兴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滨河御景苑1#商业楼,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12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8月13日。2016年4月1日,美佳公司与建兴公司签订《专题协商纪要》1份,约定关于工期顺延。经双方商定,同意竣工日期向后顺延25天,考虑到前期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造成已完工作量滞后于计划工期的实际情况,双方表示互不追究。建兴公司抗辩美佳公司多次变更设计拖延工期,专用合同条款10.4-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第6项约定,所有经济类签证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顺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确认并签字盖章后,结算时业主认可为有效签证,各类经济签证必须单独申请,不得以技术资料的形式混合签证,如以技术资料的形式混合签证发包方均不予认可。建兴公司提供了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变更通知单、图纸等来证明践行公司不存在逾期竣工的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建兴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美佳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工程质量。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官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判决。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美佳公司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建兴公司是具有合法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双方的主体资格适格,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专题协商纪要》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美佳公司主张建兴公司承担主体逾期竣工违约金。涉案工程开工日期2016年2月22日,合同约定5个月主体结束,《专题协商纪要》第四条约定,经双方商定,同意竣工日期向后顺延25天,涉案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应在2016年8月19日通过竣工验收。建兴公司抗辩美佳公司多次变更设计拖延工期,专用合同条款10.4-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第6项约定,所有经济类签证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顺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确认并签字盖章后,结算时业主认可为有效签证,各类经济签证必须单独申请,不得以技术资料的形式混合签证,如以技术资料的形式混合签证发包方均不予认可。建兴公司提供的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变更通知单、图纸等均不符合上述约定,不能作为有效签证,故对建兴公司的此点辩解意见,一审法院难以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美佳公司与建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专题协商纪要》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逾期竣工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工程主体共逾期147天完工,虽美佳公司存在提供图纸不及时的情况,但是建兴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延误工期的具体天数,且根据查明的事实,迟延提供图纸对其造成的影响并不会导致逾期147天。应认定造成工程主体逾期竣工的主要责任在于建兴公司。
【典型意义】
工程工期是否顺延的事项是可以以双方共同协商出具的例如会议纪要、协商记录等文件决定的。双方共同协商出具的文件可以视为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对合同的部分变更,文件中没有约定的其他事项,仍然应该以合同中的条款为准。本案中如果经过双方约定的顺延时间,而工程建设度仍未达到约定条件的,需要由承包方举证证明是否存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如果承包方不能证明的,那么承包方应当自双方约定后的时间开始承担逾期竣工责任。
(责编:杨宇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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