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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元分享‖刘长江、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再审案

发布时间:2021/06/10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668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203号

【基本案情】

在廊坊市广阳区北京新机场建设项目建设中,需要对北京新机场红线区内团城、毕各庄村村址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建物实施统一拆除。2015年8月16日,廊坊市北京新机场及临空经济区工程征地拆迁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专项指挥部)和廊坊市万丰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签订《工程拆除协议书》,由万丰公司负责团城、毕各庄村村址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建物的拆除。2015年9月中旬,万丰公司误将位于团城刘长江名下的房屋当作已经签订了拆迁协议的房屋进行了拆除。该事实由2015年9月9日万丰公司给征地拆迁专项指挥部的《拆迁施工沟通函回复》予以证实。刘长江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广阳区政府、廊坊市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万丰公司误将刘长江名下的房屋当作已经签订了拆迁协议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刘长江起诉广阳区政府、廊坊市政府认为其强制拆除房屋,请求确认二被告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长江的起诉。刘长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征地拆迁专项指挥部作为甲方,委托乙方万丰公司对北京新机场红线区内团城、毕各庄村村址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建物实施统一拆除,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拆除协议书》约定,乙方应在拆迁户签约腾空后,三日内组织人员施工。万丰公司给征地拆迁专项指挥部的《拆迁施工沟通函回复》证实,万丰公司误将团城刘长江名下的房屋当作已经签订了拆迁协议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刘长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广阳区政府和廊坊市政府对其房屋实施了强拆行为,故其起诉确认广阳区政府和廊坊市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缺乏事实根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长江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刘长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对于万丰公司的误拆行为,刘长江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刘长江不服二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行终1号行政裁定和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行初39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征地拆迁专项指挥部作为甲方,与乙方万丰公司签订《工程拆除协议书》,委托乙方对北京新机场红线区内团城、毕各庄村村址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建物实施统一拆除。而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新机场及临空经济区工程专项建设指挥部的通知》(〔2015〕7号),征地拆迁专项指挥部系廊坊市政府组建,故征地拆迁专项指挥部委托万丰公司实施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廊坊市政府承担。

【案件评析】

行政委托规则与民事主体之间委托代理的一般规则不同,行政主体虽然可以通过委托方式,来组织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但其法定职责,不能通过委托方式假手他人并推卸责任。本案中,廊坊市政府具有组织实施案涉征地拆迁工作的职责,就意味着其虽然可以委托相关主体具体落实拆迁工作,但也同时要尽到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并承担受托主体实施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

 

(责编: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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