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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4/08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331

一、出台背景

为适应2021年12月24日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切实推动修正后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之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二、主要内容

对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1.《解释》修改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前提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调整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2.《解释》将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理期限由六个月调整为四个月,缩短了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效降低了时间成本。

3.《解释》明确,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修改前的司法解释中,异议不成立的,仅需“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即可。

(二)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解释》删除了规定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金钱给付案件的的条款和明确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条款,调整了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

  • 增加了申请宣告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解释》明确,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修改前的司法解释中,仅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解释》增加了有关组织作为申请主体,在当事人已无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愿申请的情况下,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编:韩之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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