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航嘉麦格纳座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案
发布时间:2021/02/18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556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486号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定第29633732号“HM”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与第14209557号“HM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航嘉公司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二者含义并无明显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航嘉公司主张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希望法院中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因截至一审开庭审理时引证商标撤销程序尚未终结,对于引证商标稳定性尚无定论,不属于中止审理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综上,航嘉公司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航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诉讼期间,航嘉公司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第14209557号第12类“HM”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该决定撤销了引证商标在核定的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但截至二审审理期间,上述撤销决定尚未予以公告。所以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航嘉公司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裁判结果】
最高法再审判决: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9326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0946号行政判决;三、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19]第177263号《关于第29633732号“H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29633732号“HM”商标申请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因引证商标被撤销而应被核准注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院认为,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申请商标权利障碍的,应当是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有效商标。本案中,在二审判决作出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就其针对引证商标撤销申请作出的决定作出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为有效状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二者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审法院依据当时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妥。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在二审判决作出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刊登撤销公告,对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被依法撤销的事实予以公告,据此,引证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
【案件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由于本案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诉争商标的注册审查程序尚未完结,在此过程中,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其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对被诉决定及两审判决的结论应当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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