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元分享‖黄某与天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04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322
裁判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津0102民初6322号
【案情简介】
被告为本市河东区泰兴公寓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原告非该小区常住居民,原告表示其于2020年6月10日后由上海至居住在泰兴公寓小区的祖母家探亲。彼时正值我国部分地区出现聚集性新冠肺炎疫情,天津市有关部门发布紧急防控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社区出入口值班值守,加强验码、亮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2020年6月19日9时许,原告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物业公司值守保安当即呼喊要求其停车接受亮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检查措施。原告听到有人呼喊后回头观看,随即加速向前骑行。值守保安即骑车追赶,伸手接触原告背部时车辆失控摔倒。后原告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7501.3元。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事发之时正值聚集性疫情扩散、防控形势严峻的关键时期,被告依照有关政策要求派员值守、验码登记、阻拦冲岗,是履职尽责的体现,其行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物业人员大声呼喊之际却加速骑行,最终导致摔伤,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泰兴公寓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据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通知的要求,在疫情期间严格落实社区出入口值班值守,加强验证、亮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新冠疫情发生后,原告作为一名公民应当知晓物业公司具有排查出入小区人员的职责,原告出入小区亦应当依法对物业管理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予以配合。而通过视频资料及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显示,原告对于物业保安人员要求其停车的事实是明知的,原告发现物业保安人员向其呼喊并在后追赶后,没有停车配合物业人员工作,而是加速继续骑行,这足以使物业保安人员相信原告存在故意摆脱检查的可能性。事发时正值北京市新发地疫情突发,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严峻形势从严加强我市防控工作的通知》后,物业安保人员在当时疫情严峻的形势下坚持拦截原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等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为物业企业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涉疫情防控措施民事纠纷,为社区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坚强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件。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的第一线,是遏制疫情扩散蔓延的重要战场,必须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查码验行虽然给居民日常出行增添了些许麻烦,但却是防控疫情的必要举措,意义重大,每个公民都应积极予以配合。本案中,审理法院严格把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清是非、亮明态度、不和稀泥,依法支持社区履行防疫职责,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防疫秩序,凸显了司法服务和保障大局的作用。
(责编: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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