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鹏诉蓝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审批案
发布时间:2020/09/11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475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4443号
【案情简介】
龙海鹏为湖南省蓝山县正市乡希政村6组村民,2002年龙海鹏向蓝山县塔峰镇果木村村民蒋文华购买了一块旱地,并以塔峰镇果木村11组村民的名义向国土部门提出建房申请。2005年12月30日蓝山县人民政府作出了《蓝山县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批准使用许可证》,同意龙海鹏在旱地上建房。蓝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办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现龙海鹏系蓝山县正市乡希政村6组村民,其虚构蓝山县果木村11组村民的身份,涉嫌骗取《蓝山县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批准使用许可证》便于2017年8月9日将该线索移交给蓝山县国土资源局。蓝山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后,立案进行调查。2017年9月11日蓝山县国土资源局向龙海鹏送达了国土资源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和国土资源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龙海鹏因虚报果木村11组村民身份,骗取《蓝山县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批准使用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告知了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龙海鹏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2017年9月21日蓝山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撤销龙海鹏《蓝山县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批准使用许可证》的决定,并于次日向龙海鹏送达了该决定书。龙海鹏不服蓝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该决定书,于2018年4月2日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依法撤销蓝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龙海鹏《蓝山县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批准使用证》的决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撤销龙海鹏《蓝山县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批准使用证》的决定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驳回龙海鹏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龙海鹏申请《建房许可证》时不是果木村2组村民,因此不具备在果木村2组申请宅基地的主体资格。龙海鹏从果木村村民处购买土地后确以果木村村民的名义申请用地骗取《建房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蓝山县人民政府撤销龙海鹏取得的《建房许可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蓝山县政府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第一款规定,撤销给龙海鹏颁发《建房许可证》系撤销行政许可的纠错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纠错过程中,蓝山县政府已经依法向龙海鹏送达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告知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裁判要点】
建设住宅的村民应为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非本村村民购买集体所有土地并以本村村民名义申请用地以骗取建房批准许可证的,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依法应予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建房批准许可证的决定是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自我纠错行为,而不是行政处罚,不受行政处罚的追诉时间限制。
(责编: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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