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天津市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21/07/16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454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3号|(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5号
基本案情
原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以下简称天津青旅)诉称: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版权所有的网站页面、网站源代码以及搜索引擎中,非法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全称及简称“天津青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青旅)辩称:“天津青旅”没有登记注册,并不由原告享有,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于1986年11月1日成立,是从事国内及出入境旅游业务的国有企业,直属于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出具证明称,“天津青旅”是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企业简称。2007年,《今晚报》等媒体在报道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承办的活动中已开始以“天津青旅”简称指代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天津青旅在报价单、旅游合同、与同行业经营者合作文件、发票等资料以及经营场所各门店招牌上等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天津青旅”作为企业的简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6日成立,是从事国内旅游及入境旅游接待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底,天津青旅发现通过Google搜索引擎分别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或“天津青旅”,在搜索结果的第一名并标注赞助商链接的位置,分别显示“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网上营业厅 www.lechuyou.com天津国青网上在线营业厅,是您理想选择,出行提供优质、贴心、舒心的服务”或“天津青旅网上营业厅 www.lechuyou.com天津国青网上在线营业厅,是您理想选择,出行提供优质、贴心、舒心的服务”,点击链接后进入网页是标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乐出游网的网站,网页顶端出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青年旅行社青旅/天津国旅”等字样,网页内容为天津国青旅游业务信息及报价,标称网站版权所有:乐出游网-天津国青,并标明了天津国青的联系电话和经营地址。同时,天津青旅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天津青旅”,在搜索结果的第一名并标注推广链接的位置,显示“欢迎光临天津青旅重合同守信誉单位,汇集国内出境经典旅游线路,100%出团,天津青旅400-611-5253 022.ctsgz.cn”,点击链接后进入网页仍然是上述标称天津国青乐出游网的网站。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致歉声明持续15天;三、被告赔偿原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经济损失30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天津国青旅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变更判决第一项“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为“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天津青旅’字样及作为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站的搜索链接关键词”;三、驳回被告其他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因此,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也应当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是原告1986年成立以来一直使用的企业名称,原告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天津青旅”作为其企业名称简称,于2007年就已被其在经营活动中广泛使用,相关宣传报道和客户也以“天津青旅”指代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经过多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和宣传,已享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可以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所以,可以将“天津青旅”视为企业名称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共同加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因此,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的企业名称或简称作为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商誉,达到宣传推广自己的目的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天津国青旅作为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未经天津青旅许可,通过在相关搜索引擎中设置与天津青旅企业名称有关的关键词并在网站源代码中使用等手段,使相关公众在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和“天津青旅”关键词时,直接显示天津国青旅的网站链接,从而进入天津国青旅的网站联系旅游业务,达到利用网络用户的初始混淆争夺潜在客户的效果,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在网络搜索、查询中产生误认的故意,客观上擅自使用“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及“天津青旅”,利用了天津青旅的企业信誉,损害了天津青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予制止。天津国青旅作为与天津青旅同业的竞争者,在明知天津青旅企业名称及简称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擅自使用,有借他人之名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图,主观恶意明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天津国青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至于天津国青旅在网站网页顶端显示的“青年旅行社青旅”字样,并非原告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实务要点:
搜索引擎是一种互联网检索定位服务,计算机程序通过对互联网上的网页不断进行访问和抓取,建立数据库并保存于搜索引擎服务器。当网络用户在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后,搜索引擎将抓取的包含该关键词的网页,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排列出来,得到搜索结果。
网络用户检索关键词,会出现两类搜索结果。一类是普通搜索结果,其排列方式是按照搜索引擎预先设定的规则,根据搜索结果页面包含的关键词数量、相关性、页面点击量等因素进行排列。根据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普通搜索结果的页面必然包含关键词,并且排名越靠前的网页,其与关键词的相关性就越高。另一类是以竞价排名的方式显示的搜索结果。竞价排名是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一种按效果付费的网络推广方式。推广用户与搜索引擎服务商签订推广合同,由推广用户自主选择一定的关键词,并为每个关键词设定单价。同一关键词设定单价越高的推广用户,其搜索结果的排名越靠前。搜索引擎服务商根据因特网用户点击投放的推广链接次数进行计费。
索引擎服务的根本目的是为方便用户尽可能快速、准确的检索到相关信息。普通搜索结果是按照相关性原则进行排列,因此,一般来说,排名越靠前的网页,往往是用户最想找到的、最准确的信息。而竞价排名搜索结果的排列方式与推广用户对关键词的出价高低直接相关。根据竞价排名的运作规则,推广用户可以自主选择决定用哪些关键词进行网站推广。无论推广用户的网站内容与关键词是否有关以及关联性大小、页面点击量高低等,只要其与搜索引擎服务商签约,对关键词出价,其想要推广的网站信息就会被搜索引擎依关键词寻找,并出现在搜索结果最上端的显著位置。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并不存在竞价排名的方式。普通搜索结果的排列方式是相对客观的,即任何网页出现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位置,都遵循搜索引擎预先设定的规则。在不修改既定规则的前提下,人工无法干预排名结果。竞价排名这种商业推广模式的出现,打破了相关性排名的规则。搜索引擎服务商为达到商业推广的目的,往往将竞价排名搜索结果置于普通搜索结果之前,或其他较为明显的页面位置。这实际上是利用了网络用户对搜索结果自然排名的使用习惯——网络用户倾向于首先点击排名靠前的网页链接。因此,竞价排名是一种人工干预的商业推广模式,具有一定的广告推介性质。
(责编: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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