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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元分享 || 王吉霞、黄贵兰诉河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发布时间:2022/07/28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281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7760号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5日二原告认为南阳市政府作出《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卧龙区七里园乡边庄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确权为国有土地的批复》违法,向被告河南市政府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农村经济组织的耕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中征收基本农田还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南阳市政府作为地级市政府,法律没有授权其有审批征收基本农田的权利,但其作地级市政府竟依区政府申请一次性批准征用集体土地,这明显是僭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但被告确多次推诿,并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中止行政复议,故原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违法并撤销,并依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请求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即确认河南省政府作出的《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判令河南省政府依据其申请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分属于不同诉讼请求类型,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审理。原告不服一二审法院裁判,向最高院提起再审,最高院再审认为,一二审法院认为诉求不能同案审理的观点并不恰当,但《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系过程性行为,并未对当事人实体权利造成影响,不具有可诉性,驳回 王吉霞、黄贵兰的再审申请。

三、典型意义

诉讼请求固然应当明确具体,但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角度出发,法律并不排除请求的合并,只要请求之间存在关联性就应该准许,纵观本案,虽然二原告的请求有两项,即撤销拒绝决定+要求行政机关履职,但却并不属于典型的请求的合并,而应当视其为一个请求的整体,撤销拒绝决定系要求履职的必经环节,看似是两个诉讼请求,但性质上属于一个履职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虽然分项列举各类诉讼请求,但这并不能理解为各类诉讼请求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提出。只要各类诉讼请求相互关联,不相互矛盾,就应当予以准许

(责编:曾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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