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元分享‖王山与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民事二审案
发布时间:2022/04/08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1347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沪01民终12282号
【基本案情】
王山于2018年7月2日进入万得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王山担任智能数据分析岗位工作,月基本工资4500元、岗位津贴15500元,合计20000元。2019年7月23日,王山、万得公司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山在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从事竞业行为,其中竞业限制期限为王山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与万得公司劳动关系后的24个月;竞业行为指员工自己或与其他个人或组织合作,直接或间接的从事竞争性业务,或为竞争性单位提供服务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竞争性单位的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或一般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直接或者间接地、单独或者共同地与竞争性单位存在任何形式的投资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加盟关系等。《竞业限制协议》还约定如王山在竞业限制义务生效期间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事了竞业行为,王山应立即向万得公司汇报,并立即主动终止实施竞业行为;在竞业限制义务生效期间,万得公司按照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王山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20%按月向王山支付经济补偿,计算月平均工资时,以王山实发工资收入为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分红、期权、股权等不计算在内;在竞业限制义务生效期间,王山为证明已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每月均应在万得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前10日,向万得公司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从万得公司离职后,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能够证明与新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新单位系具有劳务派遣资质企业,王山应当提交新单位与用工单位、王山之间的三方协议)、新单位为王山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2)当王山为自由职业或无业状态,无法提供上述(1)项证明时,可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失业登记证或其它公证机构出具关于王山从业情况的证明;在竞业限制义务生效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王山违反竞业限制义务:(1)王山或王山关联人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2)在竞争性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3)王山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向万得公司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或所说明情况与实际不符;(4)其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的;王山离职后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义务或其他义务,万得公司有权同时要求王山承担下列责任:(1)要求王山和其他侵权人停止违约行为和/或侵权行为,王山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对万得公司竞业限制义务或其他义务;(2)王山应将万得公司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万得公司;(3)王山从事竞业行为所获利益应归万得公司所有;(4)王山应向万得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王山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总额的十倍。
2020年7月27日,王山填写《辞职申请表》,以个人原因为由解除与万得公司的劳动合同。
2020年8月5日,万得公司向王山发出《关于竞业限制的提醒函》,载明“……您(即王山)从离职之日2020年7月27日起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到竞业企业范围内工作或任职。从本月起我们将向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请您在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的10日内,提供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若为无业状态的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出具您的从业情况证明。若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或其他义务,请于10日内予以改正,继续违反竞业协议约定的,则公司有权再次要求您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20万元以上,并应将公司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
2020年10月12日,万得公司向王山发出《法务函》,再次要求王山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020年11月13日,万得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要求王山:1.按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返还2020年8月、9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3.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2021年2月2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王山按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王山返还万得公司2020年8月、9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王山支付万得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王山不服仲裁裁决,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
【裁判结果】
- 一审法院判决:一、王山与万得公司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二、王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万得公司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三、王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万得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40,000元。
- 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359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359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上诉人王山无需向被上诉人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四、上诉人王山无需向被上诉人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
【裁判理由】
- 一审判决理由: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王山至XX公司工作是否有违王山、万得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万得公司与XX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两家公司均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相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两家公司属于竞争企业。其次,根据王山、万得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王山与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王山在万得公司处的工作岗位为职能数据分析,在XX公司处的工作岗位为高级算法工程师,均系计算机领域内的相关岗位。而竞业限制制度设计目的是要防范离职员工实际利用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有运用的潜在可能而不正当地侵害原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万得公司作为运营金融数据、信息和软件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其竞争优势就在于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而王山离职后即加入同为从事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XX公司,存在利用其在万得公司处掌握的商业秘密侵害其竞争优势的潜在可能。因此,一审法院确认王山自万得公司处离职后与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违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因此,王山应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万得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且因竞业限制义务有效期尚未届满,王山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关于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王山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理应向万得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根据王山、万得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违约金标准为王山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总额的十倍。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王山月工资为20,000元。现万得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王山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数额,而王山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万得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要求一审法院予以调整。故结合王山月工资标准及在万得公司处的工作年限,一审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为240,000元。
- 二审判决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王山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本院认为,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对原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于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置系为了防止劳动者利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利,从而抢占了原用人单位的市场份额,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所以考量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最为核心的是应评判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营或者入职的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需要说明的是,正是因为竞业限制制度在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的同时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在审查劳动者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时,应当本着谨慎的态度来审查劳动者自营或入职公司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一方面考虑到实践中往往存在企业登记经营事项和实际经营事项不相一致的情形,另一方面考虑到经营范围登记类别是工商部门划分的大类,所以这种竞争关系的审查,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否则对劳动者亦或是对用人单位都有可能造成不公平。故在具体案件中,还可以从两家企业实际经营的内容是否重合、服务对象或者所生产产品的受众是否重合、所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等多角度进行审查,以还原事实之真相,从而能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以达到最终的平衡。
本案中,万得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专业技术领域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而XX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信息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对比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确实存在一定的重合。但互联网企业往往在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都包含了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如仅以此为据,显然会对互联网就业人员尤其是软件工程师再就业造成极大障碍,对社会人力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也有悖于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故在判断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时,还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内容及受众等因素加以综合评判。本案中,上诉人举证证明万得公司在其Wind金融手机终端上宣称Wind金融终端是数十万金融专业人士的选择、最佳的中国金融业生产工具和平台。而万得公司的官网亦介绍,“万得公司(下称Wind)是中国大陆领先的金融数据、信息和软件服务企业,在国内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是众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银行、投资公司、媒体等机构不可或缺的重要合作伙伴,在国际市场中,Wind同样受到了众多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青睐。此外,知名的金融学术研究机构和权威的监管机构同样是Wind的客户;权威的中英文媒体、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也经常引用Wind提供的数据......”。由此可见,万得公司目前的经营模式主要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其主要的受众为相关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学术研究机构。而反观XX公司,众所周知其主营业务是文化社区和视频平台,即提供网络空间供用户上传视频、进行交流。其受众更广,尤其年轻人对其青睐有加。两者对比,不论是经营模式、对应市场还是受众,都存在显著差距。即使普通百姓,也能轻易判断两者之差异。虽然XX公司还涉猎游戏、音乐、影视等领域,但尚无证据显示其与万得公司经营的金融信息服务存在重合之处。在此前提下,万得公司仅以双方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即主张两家企业形成竞争关系,尚未完成其举证义务。更何况万得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所附录的重点限制企业均为金融信息行业,足以表明万得公司自己也认为其主要的竞争对手应为金融信息服务企业。故一审法院仅以万得公司与XX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即认定上诉人入职XX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继而判决上诉人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有欠妥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件评析】
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防止知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并在自营或入职其他用人单位后,利用其知晓的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实施损害前用人单位的权益。但另一方面,该制度也会不可避免地限制离职员工自由择业的权利,因此在判断离职员工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一定要从实质上认定离职员工自营或新入职的单位与前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而不能仅仅从前用人单位与离职员工自营或新入职的单位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上是否存在重叠加以认定。此外,即使离职员工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在认定离职员工应支付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时,也不能仅以离职员工与前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作为唯一的考虑因素,还应从前用人单位的损失及离职员工因此获得的利益等方面加以综合衡量。
(责编:徐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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