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志诉河南省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1/05/07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1562
裁判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豫执复158号
【案情简介】
河南省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与河南省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假日酒店公司)借贷纠纷一案,经通达公司诉前申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阳中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假日酒店公司所有的土地及在建酒店一幢。2012年2月23日,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南阳中院作出(2012)南民立调字第0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假日酒店公司分期支付通达公司借款5300万元,逾期支付违约金等。后通达公司向南阳中院申请执行,同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执行标的总额5800万元。假日酒店公司自愿以在建工程及该工程土地作价6800万元抵偿全部债务,并约定了解押过户等事项。次日,该院作出(2012)南中执字第47号执行裁定:“一、将被执行人假日酒店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及该工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作价6800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通达公司抵偿债务。该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等,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2013年12月9日,南阳中院作出(2012)南中执字第47-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另查明,张志学与方济维借贷纠纷一案,张志学与方济维、假日酒店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南阳市西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峡法院)分别于2012年3月26日、31日作出二份民事调解书,分别确认“被告方济维于2012年4月26日前支付给原告张志学借款1300万元”。“被告假日酒店公司、方济维于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张志学借款300万元。如果逾期不能偿还,张志学有权以世纪假日酒店五楼和六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后张学志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张志学对南阳中院(2012)南中执字第47号执行裁定提出异议:请求终止执行南阳中院(2012)南民立调字第01号民事调解书;撤销南阳中院(2012)南中执字第47号执行裁定及相关裁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查明,1.除张学志一案外,另有马保文向本院复议,要求撤销南阳中院(2012)南中执字第47号裁定;2.据假日酒店公司提供该公司外欠账及兑现情况汇总显示:截至2012年6月25日,假日酒店公司对外欠款达一亿多元。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执异657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中执字第47号执行裁定
【裁判观点】
在执行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达成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请求执行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直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的情形屡见不鲜。在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已经存在巨额债务时,某一或部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成的以物抵债和解协议,极易发生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和逃避债务的风险,也极易侵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执行法院在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时,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审慎地审查案件被执行人是否还有其他债权人,其他债权人是否已对执行财产主张权利,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直接依某一或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裁定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以物抵债给某一或部分申请执行人的,因侵害了其他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该以物抵债裁定应当予以撤销。
【案件解析】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时,要遵循拍卖优先原则,未经拍卖变卖,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仅要征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同意,更要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债权人及涉及公共利益等情况,未查明其他债权人、或明知有其他债权人存在的情况下,依某一或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裁定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以物抵债给某一或部分申请执行人的,因侵害了其他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该以物抵债裁定应当予以撤销。
(责编:宋战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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