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发布时间:2022/01/28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504
一、出台背景
为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并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2年1月12日公布,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一)确定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根据《解释》第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第12条明确了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作为被侵权人代表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参照适用。
(二)确定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
《解释》第4条至第8条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二是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三是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被侵权人负举证责任。
(三)确定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数额
《解释》第9条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第10条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应当综合考量的因素,即: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侵权人所采取的修复措施和效果,同时明确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一般不超过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的两倍。
(责编: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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