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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5/28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424

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月2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规范。

主要内容

  • 持卡人在和发卡行订立合同时,发卡行应对格式条款进行充分说明

本条款明确了发卡行的提示和说明义务,防止出现持卡人与发卡行订立银行卡合同时,持卡人对于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的理解不够详细,若发卡行没有对持卡人进行充分解释说明义务时,持卡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二、对于诉讼中断的情形

《规定》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发卡行对持卡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

(一)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中扣划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

(二)发卡行以向持卡人预留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发送手机短信、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催收债权;

(三)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其他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三、对于银行卡盗刷的举证责任

《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对银行卡盗刷的事实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时,由持卡人对于被盗刷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 据材料进行证明。

四、对于被盗刷借记卡的责任问题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时,持卡人可以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如银行卡的性质为信用卡时,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可以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五、持卡人应对银行卡及其关联信息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若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的,造成银行卡被盗刷的,发卡行可以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银行卡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时,持卡人应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持卡人怠于采取措施的,持卡人应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

六、关于规定》适用时效的问题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责编:侯维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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