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30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702
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2020年7月27日,最高法公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2002年7月31日起试行。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及一些地方法院分别创设了类案检索机制,要求承办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进行类案检索,为合议庭、专业(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提供必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各级法院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意见》,将类案检索定位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成文法体系下的具体制度,旨在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
《意见》共计14条,对类案检索的适用范围、检索主体及平台、检索范围、结果运用等予以明确。
一、类案强制检索所的具体情形及检索报告
《意见》第二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是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是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是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是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为规范类案检索报告机制,《意见》第七条第八条不仅明确了类案检索说明或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还要求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说明类案检索情况。考虑到审判工作实际,类案检索情况既可以口头说明,也可以专门制作书面的类案检索报告;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力求客观、全面、准确。
二、类案检索范围
《意见》第四条明确了类案检索的范围: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同时,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意见》规定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以适当限缩类案检索的范围,提高类案检索和审判工作效率。
三、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的情况考虑
《意见》第十条在制度设计上对于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提交的类案检索报告以支持自己的诉请或抗辩的情况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安排:一是允许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为法官提供裁判参考。二是明确人民法院的回应方式,即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四、类案检索结果的运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检索的类案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但事实上会存在一定的约束性和参考性。特别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明显的约束性,《意见》第九条规定: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除指导性案例以外的其他案例或者案件虽不具有约束力,但也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人民法院对检索到的此种类案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参考。
五、如何处理类案检索中发现与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以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
附:《意见》链接: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43981.html
(责编:郭珈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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