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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10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497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办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以下简称《裁决办法》)。《裁决办法》已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全文共二十七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范围

《裁决办法》第三条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主要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裁决办法》通过明确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范围对专利侵权类案件进行了分类,将一般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交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有利于提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

(二)明确了请求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条件

首先,申请进行行政裁决的事项必须属于前文所述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同时,《裁决办法》还规定,请求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请求人须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时要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且人民法院尚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立案。

(三)明确了办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时限。

《裁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因案件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结案的,经批准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除此之外,公告还明确,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材料应符合《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将请求材料寄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寄出的邮戳日为行政裁决请求日。

(责编:韩之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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