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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要点

发布时间:2019/11/23 律师手记 浏览次数:593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要点

                                                                                                                                                         ——崔鸿

近几年传销活动得以快速蔓延,短时间内涉案巨额资金、涉及众多参与人员,波及全国,社会危害严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2009)》: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要点一:是否达到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明确了层级及人数即“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这是追究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的立案追诉标准。

辩护要点二是否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活动犯罪的首要分子,是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策划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策划、指挥、管理、布置、协调、宣传、培训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建立、扩大等关键作用的人员。

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传销活动中一般参加人员不能对此传销人员处以刑罚。

辩护要点三:是否以发展人员的数量采取团队计酬的商业模式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5条明确了“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第1款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含义,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活动。

第2款明确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现实中有许多以团队计酬式传销,如果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这种商业模式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也就是说“拉人头”式传销、收取“入门费”式传销纳入刑事打击范畴,对“团队计酬”式传销未作规定。

罪轻的辩护要点从人数、金额、累犯、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作为辩护的要点: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规定了五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第1项规定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情形,如果没有达到120人或者指控的120人计算方法不正确,则不构成情节严重。被告人从自己发展的下线被认定为参与传销人数,不属于自己下线的传销的人员可以认定与被告人无关。

二、第2项规定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情形。该项证据主要是通过银行账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等等计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主要目的是骗取财物,其涉案的资金数额大小是判断其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准之一。只有“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到250万以上”才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从自己发展的下线处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款项被认定为犯罪数额,不属于自己下线的传销人员的资金可以认定与被告人无关。

在法院认定涉案人员数量、收取款项等事实时主要参照的证据是: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人民法院只有综合参照以上证据才能对于人员数量、收取款项作出准确认定,从而作出是否“情节严重”的判断。

三、第3项规定“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加大对屡教不改的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的打击力度,累犯或者曾经有前科,则计算的人数较初犯人数减少一半为60人。但如果没有在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或者人数计算有误,则不构成情节严重。

四、第4项规定“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形,主要考虑到传销活动中组织者、领导者能在短期内让被骗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倾家荡产、生活无着,甚至造成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对组织者、领导者从严惩处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与损害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情节严重。

以上仅为浅析辩护要点,具体案件势必要涉及整个案件的法律程序、案件事实的分析评价,从而达到为当事人做出更大程度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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