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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新法速递(一)

发布时间:2019/11/24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1413

2019年11月新法速递(一)

本周有两部重要的法律文件开始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订)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下面就针对该两部法律的要点作简要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修订)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商标法》修订条款不多,主要涉及针对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处理措施和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两个方面,下面进行简要概述:

(一)针对恶意商标注册

新《商标法》第4条规定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第19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上述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第33条、44条规定了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属于恶意商标注册情形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于已经取得的恶意注册商标,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68条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新《商标法》主要从两个方面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一是提高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限额标准,二是新增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处理方式。

1、《商标法》第63条将原有的赔偿限额标准由“一至三倍”提高为“一至五倍”、由“三百万以下”提高至“五百万以下”。

2、《商标法》第63条新增两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此次商标法的修改,在商标审查流程中严厉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加大商标侵权处罚力度、提高赔偿限额,更加有利于商标权利人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2019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条例》作为全国首部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法律层面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的有效衔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引入技术调查员机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选聘专家作为技术调查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调查,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条例》还详细列举了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涉及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方式。便于权利人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更好的行使相应职权。

(三)《条例》列举了多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机制,包括不同档位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针对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加大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力度。《条例》中还包括对实施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

(责编:张伊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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