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发布时间:2021/07/09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426
一、出台背景
为保证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顺应当今时代前沿科学技术的发展、防止因诉讼周期过长导致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侵害,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 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共25条,此次起草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与之前发布的新品种司法解释不同,新司法解释主要规定品种权侵权判定问题,而之前的司法解释则主要规定案由和管辖等程序性问题。内容主要对法律制定依据、品种权含义、保护范围、侵权赔偿以及法定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规定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已经查明侵害品种权的事实,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先行判决停止侵害,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责令采取消灭活性等阻止被诉侵权物扩散、繁殖的措施。
二、细化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规定了以侵害品种权为业、伪造品种权证书、以无标识、标签的包装销售授权品种等其他六种严重侵权行为。
三、明确共有权行使的界限。品种权共有人对权利行使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共有人也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的。但是共有人单独实施该品种权,其他共有人不能主张该实施收益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四、权利用尽原则的例外。一般产品经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售出后,权利人就无权再主张他人生产、繁殖、销售该繁殖材料构成侵权。但是本法规定了两个例外:1、对他人生产、繁殖后获得的繁殖材料再进行生产、繁殖、销售的;2、将该繁殖材料出口到不保护该品种所属植物属或种的国家或地区用于非最终消费目的的。
(责编:杨宇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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