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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8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631

2020年1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内容:

一、明确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范围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逐步扩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范围。同时,重点推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逐步扩大《办法》适用范围。

二、确立清单式公开内容机制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应当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重点包括下列内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事服务信息;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三、细化主动公开与公共服务相结合的公开方式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加强沟通协商,限时回应关切,优化咨询服务,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信息公开咨询窗口设置应当注重与公共企事业单位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的融合。

四、规定实用、灵活的公开渠道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公开渠道,并要求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在确定公开渠道时,应当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因此,公共企事业单位可以灵活选择网站、新媒体或者公示栏等公开渠道,切实降低公开成本。

五、调整监督保障方式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方式,以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诉为主,原则上不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通过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强化责任落实。

六、确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依据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办法》的要求,以规章的形式制定相关领域信息公开规定,制定规章条件暂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在条件成熟后尽快制定规章。

《办法》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12/21/content_5571847.htm

(责编:宋战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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