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3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1349
本周介绍的是自然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于2020年7月7日公布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自然资源发〔2020〕95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绝密级事项、机密级事项和秘密级事项等三类国家秘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绝密级事项
(一)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二)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三)泄露后会对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二、机密级事项
(一)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二)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三)泄露后会对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四)泄露后会对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秘密级事项
(一)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造成威胁或者损害的;
(二)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威胁或者损害的;
(三)泄露后会对国家局部军事防御能力造成损害的;
(四)泄露后会对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核心技术水平、知识产权保护造成损害的;
(五)泄露后会对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造成损害的。
其次,《规定》中明确规定,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定密。
此外,《规定》后附有《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对国家秘密事项作进一步细化。
《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工作秘密管理。2003年12月23日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测办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链接:
http://gi.mnr.gov.cn/202007/t20200707_2531433.html
(责编:黄雅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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