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发布时间:2020/07/23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658
本周介绍的是7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该法于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由国家主席签署第46号令发布。《政务处分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
一、法律定位
《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文简称“”《监察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务处分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健全完善政务处分制度,是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的需要,也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
二、主要内容
《政务处分法》共七章63条,分别为总则、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法律责任与附则。
三、主要特点
(一)政务处分解决“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问题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2018年3月施行的《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二)政务处分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依据《监察法》的规定,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诬告陷害等都会被政务处分
为体现政务处分事由法定的原则,《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政务处分法》中所列出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贪污贿赂等较为常见的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如“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将近些年中发生的典型问题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四)设立6种政务处分 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
根据《监察法》确立的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法》规定了6种政务处分和政务处分期间。这6种政务处分分别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同时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此基础上,政务处分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明确了“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各种情形。
(五)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突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理念,对两类主体应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对任免机关、单位,政务处分法规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对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法规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六)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
《政务处分法》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同时,政务处分法还设置了“复审、复核”专章,明确“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规定“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此外,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救济途径,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益,一方面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一方面也体现出对法律公正性、权威性的维护,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法》: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2ce1931bad6d479192a0072ee67b9da9.shtml
(责编:宋战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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